华龙网2月2日21:55分讯 (数字记者 李心成 徐兴渝 阙影) 今日上午9:30分,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二审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今日21:20分,在法庭举证阶段,上诉人李庄辩护律师高子程提出,希望法庭通知龚刚模等人涉黑案第二被告人樊奇航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出庭作证,以此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就此问题,控辩双方产生分歧。
检察人员认为,龚刚模本人已经在今日出庭作证时,表示自己没有被刑讯逼供,事实已经清楚,无需通知朱明勇到庭作证。
就此,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后再做决定。
21:38分,庭审继续进行。审判长宣读合议庭评议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9条的规定,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审判长同意的,即传唤证人或者准许出示证据;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以不予准许。合议庭认为朱明勇是否出庭作证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不影响,没有出庭作证的必要。
理由有四:一是龚刚模本人今日已经出庭作证,证明其并未被刑讯逼供;二是上诉人李庄已经承认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是朱明勇本人并没有在李庄和龚刚模会见的现场;四是从李庄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其并没有与朱明勇进行过交流。
法庭就此依法驳回李庄辩护人提出证人朱明勇出庭作证的申请。